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