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五)推选全体会议执行主席;
(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七)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八)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九)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十)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十一)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十二)决定通过人选的办法;
(十三)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发布公告;
(十五)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