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五)推选全体会议执行主席;

(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七)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八)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九)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十)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十一)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十二)决定通过人选的办法;

(十三)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发布公告;

(十五)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