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停止侵权是指停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以及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的活动;将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予以销毁或采取其他措施;将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模具、工具、专用设备、专用零部件等予以销毁或采取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