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需要,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

对于应当保密的证据,专利管理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

专利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