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