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