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在气瓶充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一)使用的气瓶必须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不得给过期未检测的气瓶或者不合格气瓶充装燃气;(二)对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必须进行清残处理;(三)对出站气瓶必须进行复检,合格后贴上充装合格证;未贴合格证的,不得出站;(四)禁止违反安全标准超量充装瓶装燃气;(五)禁止从罐车上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