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