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