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分、嗅味、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燃气气瓶的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的热值、组分、压力和计量器具进行检测。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