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市、县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