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