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