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重大危险源等进行安全评价,其评价结果应依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