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红古区和永登、榆中、皋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价格、规划等综合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