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

红古区和永登、榆中、皋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价格、规划等综合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