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按国家规定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由海关规定监管年限。在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用于国内转卖或销售的,由海关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税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