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优惠待遇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外商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百分之四十;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