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劳动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开展工会活动,协调劳资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