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东山县城中心,东至樟塘新溪,西至石埔新溪,南至西铜公路,北至向东支渠到下湖溪,面积十平方公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