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第十二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按有关规定清理税款、债务,并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完毕后,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