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渠道,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应当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