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村民自治的保障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渠道,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应当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