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十一条已修改村民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办理本村民小组相关事项。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