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存在抵触或者违背情形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