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术贸易的收益分配和税收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技术贸易机构可以凭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作为奖酬金,用于奖励从事该项技术工作的人员;为老区和贫困地区提供技术的,可以再提高百分之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