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本市管理航道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内河航道的保护,保证航道畅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