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除外。专用航道及其设施,由专用单位建设、管理,本条例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