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有效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