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化地区,是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