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