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