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三条有效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