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