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