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