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