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的决定,严重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