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对进出本经济特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放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国家规定须登轮检查的情形外,海事、边检、海关、检验检疫机关不登轮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