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接受、运送捐献遗体时,物业管理、城市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运送捐献遗体专用标志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