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接受、运送捐献遗体时,物业管理、城市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运送捐献遗体专用标志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