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或者区、县质量技监局实施。其中,对违法制造重要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由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