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检测机构未经计量认证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