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业务的机构,由市质量技监局统一组织设置。经市质量技监局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可以承担部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业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