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商、公安、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