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违法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因价格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又发生同类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等价格资料或者阻碍、抗拒价格监督检查的;(四)给国家、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