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者有权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价格信息的服务和帮助;有权对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各类非法收费;有权对价格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和解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