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Chapter 4 价格的监督Article 32In force经营者有权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价格信息的服务和帮助;有权对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各类非法收费;有权对价格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和解释。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