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除工资、利率、汇价、证券及期货价格以外的各种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经营性服务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