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三章 价格的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根据国家和本市物价控制目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价格的调控、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和本市年度价格总水平目标的实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