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第十二条有效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当列入定价目录。定价目录根据国家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和本市实际情况,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或者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