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以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规章为依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定。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以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取消不适宜的收费项目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