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未将委托监护情况、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