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和法律援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